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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制度建设] 最高法: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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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-2 18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超范围查扣冻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,今天,最高法发布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》,明确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,冻结银行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,禁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。

  产权无法分割的,必要时法院应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查封

 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,《意见》中明确,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、乱查封现象,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,对有关线索实行“一案双查”,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。

  其次,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,应当明确具体数额,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;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,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,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。

  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,无法进行分割查封,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。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,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。

  以债权额为限计算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

  《意见》第7条还规定,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,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。

  在计算时,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,一般在不超过20%的幅度内确定,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。

  另外,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,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,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、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,最高法经与相关部门沟通,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,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执行局局长孟祥强调,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,态度也是坚决的。在接下来一个阶段,最高法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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